Tuesday, June 05, 2012

警阻集會跳舞 同志提覆核

警阻集會跳舞 同志提覆核
被指無娛樂牌 斥雙重規管侵權

【明報專訊】去年5月男同志團體在銅鑼灣街頭舉行「國際不再恐同日」活動,當他們在舞台上跳舞期間,被警方根據《公眾娛樂場所條例》指沒有申領娛樂牌,阻止他們繼續跳舞。男同志提出司法覆核,昨日開審,指公眾集會一向受《公安條例》監管,倘由上述兩條例雙重規管,意味日後集會時唱歌也要領牌,嚴重侵犯市民的言論自由。

指跳舞為表訴求非娛樂

申請人為男同志「T」,昨日由資深大律師麥高義代表,強調跳舞目的非為娛樂,而是對公眾關注的議題表達訴求,故不應受《公眾娛樂場所條例》(下稱「條例」)規限。麥高義指出,《公安條例》規管公眾集會,訂明集會人士須於活動前7天向警方發出通知書,當警方考慮到公眾安全後,或有權作出相應管制及指示,同時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同志:已受《公安條例》規管

另一方面,條例規定經營公眾娛樂場所人士,須在活動前6星期向發牌當局申領牌照。麥高義強調公眾集會已受《公安條例》規管,憲法賦予市民言論自由,故不應受到另一條例雙重監管,否則示威時唱首歌或做話劇亦可能要「牌」,此舉嚴重限制市民言論自由。

不過,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反指條例將特定活動及項目定義為「娛樂」,規管特定表達手法,而非限制言論自由。

莫又稱,舉行娛樂活動很多時涉及搭建舞台及樓梯,《公安條例》只訂明集會人士須要預早一星期通知警方,短時間內無法確保搭建物的安全;相反,條例其中一個目的,是規管相關搭建物,顯示只為保障公眾安全,並無政治考慮。

政府:只為保障公眾安全

法官林文瀚關注發牌制度有沒有如申請人所指過分限制言論自由。莫重申,若公眾集會不涉及如戲劇、舞台表演等特定活動,便只受公安條例監管,強調規限合理,並無違憲。

麥高義又指出,條例訂明「讓公眾入場」才算「公眾娛樂」,但涉案活動在銅鑼灣駱克道行人專用區舉行,沒有圍欄及出入口,沒有所謂「入場」人士,故地方不屬「娛樂場所」,不應受條例監管。但莫樹聯指進行公眾娛樂的地方便屬「娛樂場所」。

T於去年5月15日參與同志組織主辦的「國際不再恐同日」,示威者以舞蹈表演表達反歧視信息,但警方到場指控主辦單位無娛樂牌,要求終止跳舞活動。

類似事件早年亦有發生,支聯會常委李耀基前年在銅鑼灣時代廣場擺放新民主女神像及六四浮雕,亦受《公眾娛樂場所條例》被票控無牌展覽,去年被裁定罪成,罰款2000元,現正等候上訴。

【案件編號﹕HCAL102/11】

No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