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October 24, 2010

《華人廟宇條例》

局方認條例過時 檢討已10年
【明報專訊】民政事務局表示,由於《華人廟宇條例》於1928年訂立,部分條文或因侵犯宗教自由或私有產權而不合時宜,當局正檢討,令條文變得更符合社會需要。然而,本報翻查資料,民政局早於2001年已指法例過時,但近10年過去,至今說法仍是「正檢討」。

曾揭廟宇非法經營 當局沒檢控

2001年,傳媒揭發有無牌廟宇非法經營10年未遭檢控,更容許老人在廟內聚賭以「抽水」,民政局當年已坦承條例過時,甚至涉及宗教歧視,故1999至2001年都沒有檢控或警告無牌廟宇,更稱「希望今年內完成對上述法例的檢討,交律政司草擬修訂」。

議員:不痕不痛便不處理

2002年,立法會討論廟宇基金秘書收賄案,多名議員要求政府加強監管華人廟宇委員會,包括公開會議等以增加透明度,當時官員亦稱會加強監管。立法會議員陳淑莊認為,事件反映政府「不痕不痛便不處理」,單是條例罰則「違規可判罰款1000元」已屬不合時宜,由於條例檢討已拖了近10年,她期望民政事務局長曾德成可在任內解決問題。

2002年任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主席的立法會議員鄭家富說,當年局長林煥光曾「實牙實齒說改善,但至今未完成,反映政府的承諾太口爽」,他看不到檢討條例有很大困難,問題在於政府有否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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