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August 05, 2010

中国慈善法草案成形

慈善法草案成形 或已上报国务院
2010年08月05日 第一财经日报
慈善法草案已经完成并上报国务院,但由于在境外慈善组织管理、慈善组织登记注册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多争议点,这部法律能否很快出台仍存疑问,昨日,一位了解慈善法进展的知情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

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在苏州组织召开了中英慈善立法研讨会。新华社报道称,我国慈善法草案已初步成形。

根据慈善的自愿和民间的定位,我国的慈善法草案将明确政府、企业、社会等在慈善事业发展中的权界。

提供更加宽松规范的法律环境

本报记者查阅的资料显示,自2006年到2010年(2006年名为“慈善事业促进法”,此后定名为“慈善法”),该部法律的起草工作连续五年被列为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中“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之一。

2009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中,“慈善事业法”被列为七件预备项目之一,按照安排,该法将视情况在2009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0年,“慈善事业法”同样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列为预备项目。

“草案体现了此前民政部和国务院法制办的努力,同时也有一定程度的疑虑和困惑在其中。”国务院法制办官员在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时表示。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所长邓国胜告诉本报记者,争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对境外慈善组织如何管理,另一个是慈善组织的登记注册问题。

对于慈善组织的登记注册,相关规定目前主要见于《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管理条例》三个条例中。

谈到关于慈善立法的制度创新时,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在上述研讨会上表示,进一步创新慈善组织的登记管理体制,切实通过制定慈善法,在法律层面解决长期以来一直困扰和制约慈善组织登记注册的制度瓶颈,使得慈善组织,尤其是社会力量发起成立的慈善组织能够在一种更加宽松、更加规范的法律环境中诞生和成长。

“如果放开了在登记注册方面的管制,另外那三个条例怎么办?怎么协调这个关系?这是个问题。”邓国胜表示。

慈善的主体是民而不是官

政府在慈善事业中应发挥怎样的作用一直是备受业界人士争论的一个问题。

瑞森德创始人、非营利组织研究人员段德峰则认为,政府内部对于慈善组织的功能、定位还没有达成共识。

另一个争议则是如何有效解决一些地方和部门出现的行政干预慈善法律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和捐赠人权益的问题。

“慈善组织当然盼望慈善法早些出台,但他们更希望的是这些法律条文能够真正实施,比如行政确实干预了,如何处置?”段德峰表示。

官方的表态或许能够帮助业内解疑释惑。

郜风涛强调:“政府可以号召、鼓励、引导慈善,但是不能将慈善作为一种法定义务去推广。硬性摊派不是慈善,运用权力的手段搜集慈善资源,也必然会破坏慈善生态。”

他表示,慈善立法应当明确慈善的自愿性和民间性的定位,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政府和社会在慈善领域中的职责权限。

“慈善的主体是民,而不是官。”郜风涛认为,政府可以制定慈善政策、引导慈善行为,而不能作为慈善的主体。政府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途径,去照顾社会中处于最不利处境下的弱势群体和成员。然而,这完全是公共财政政策的目标,是政府的职责和义务,而不是慈善。慈善立法应当以此为定位,才能厘清权力界限和法律关系,使得慈善事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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