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November 18, 2009

近半學校未有法團校董會

近半學校未有法團校董會
【明報專訊】《校本條例》規定,全港資助學校必須於2011年7月1日之前成立法團校董會。教育局數據顯示,截至本月16日,全港共有421所資助學校(49.5%)尚未成立法團校董會,當中絕大部分屬三大反校本的宗教團體轄下,包括天主教區、聖公會、循道衛理會。教育局表示,未成立法團校董會的學校之中,26所資助學校已提交法團校董會章程草稿。三大宗教辦學團體反對《校本條例》,主要是擔心加入教師、家長校董後,教會辦學管治權被削,由政府中央集權。

天主教區上訴 續指校本例違憲
基本法訂明辦學50年不變
【明報專訊】轄下有200間學校的本港最大辦學團體天主教香港教區,認為政府於2004年通過的《校本條例》削弱宗教團體辦學的自主權,違反《基本法》,提出司法覆核,高院於06年判教區敗訴,事隔數年,教區及教育局仍未能就政策達成協議,教區決定繼續上訴,案件昨於上訴庭開審。

指削宗教辦學團體高度自主權

代表教區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昨日陳辭時指出,《基本法》源於中英聯合聲明,聲明訂明本港「50年不變」,基於過往歷史及政治背景,《基本法》第 136、137、141條亦訂明宗教辦學團體可50年不變地繼續辦學,以鼓勵該些宗教團體繼續留港。《基本法》第136條指政府可在「原有教育制度基礎上發展及改進」,但李柱銘認為,2004年通過的《校本條例》實質是削弱宗教辦學團體的高度自主權,雖說政策是循序漸進發展,但若照這邏輯,教區在校董會的代表比率可能會在日復日「循序漸進」被削減,最終將這「原有教育制度」徹底改變。

政府﹕「50年不變」只是大方向

李柱銘又稱,教區在校董的代表比例由百分百減至六成,會將校內的整個氣氛及文化改變,而且教區意見不再如以往的校董會享優先權,這根本不是1997年前宗教辦學團體原有的辦學方法。

不過,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霍兆剛指出,《基本法》有不同條文確保本港各方面在1997年後維持不變以順利過渡,但第136條確是給予政府權力在「原有教育制度基礎上發展及改進」,政府只是履行有關責任;他又指教育事業必須跟上時代步伐,現在的教育制度相比起50年前已有很大轉變,所以聯合聲明中的「50年不變」只是一個大方向,不能因此被誤導而一成不變。案件今續。

【案件編號﹕CACV18/07】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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