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June 30, 2008

香港應實行哪一種最低工資?

黃碩紅、李劍明、阮耀啟﹕
香港應實行哪一種最低工資?

2008年6月30日

【明報專訊】近月來,香港社會為最低工資立法的呼聲如火如荼,無論政府、各大政團以及不同的僱主僱員組織,均已將焦點集中在「如何立法」和「立法的具體內容及細節」上,主要爭拗立法是否只包括「清潔保安兩類職位」,還是應擴展至各行各業。

根據樂施會委託城市大學進行的「檢視國際實行最低工資制度研究」,不同地區就最低工資立法的涵蓋範圍、工資標準、調整次數及釐定準則是各有不同,不能簡單斷言行業還是全面最低工資體系較佳,個別體系的發展完全是取決於當地的集體談判體系、國家對勞工政策的意識形態,以及立法時的社會政治經濟環境。

各業訂最低工資 可參考韓國經驗

總體而言,最普遍的體系就是由政府為所有工人訂定劃一的最低工資水平,不論其行業的性質或種類,金額全部劃一。在30個「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OECD)國家,就有21個採用此體系。中國、台灣及韓國則是亞洲之中採用此體系的地區。而另一個也相當普遍的體系就是以行業作分類,通過僱主與僱員集體談判釐定該行業的最低工資,丹麥、芬蘭、德國、意大利及瑞典均採用此模式。此等國家都有一個共同特色,就是集體談判權已發展得相當成熟,而其集體談判的結果更適用於非工會或非組織內的工人。以德國為例,當一個行業內有50%的工人共同達成一個協議工資金額,勞工及社會事務部長便可把此金額訂定為該行業標準金額,讓該行業所有工人也得到保障。事實上,德國政府銳意把此制度延伸至辦公室清潔工、一般公司的職員、農民、酒店及餐飲業人員、保安人員及肉類處理工人等行業,從而打擊剝削工資的問題。

以上說明如某地方的集體談判體系發展成熟,行業最低工資的制訂便能發揮最佳的作用。但若然本港只簡單及局部的保障一部分的弱勢僱員,而不力增強他們的協商能力,那在釐定最低工資的細節時,將會出現很多問題。香港政府現時的立法建議只局限於清潔保安兩個行業,在現時本港工人缺乏集體談判權利的情下,工人難以在較平等的權力基礎下與僱主協商,那意味工人將較難爭取得到合理的工資。我們認為訂立最低工資的最終目標應確保所有行業的工人都可得到最基本的工資保障,而實際的運作則可參考韓國的經驗,當地是以循序漸進的形式立法,先由製造業等數個行業開始,在3年內逐步推展至其他行業,最終達至保障所有工人皆能得到工資保障這個最基本的目標。

作者黃碩紅是樂施會香港項目倡議幹事,李劍明及阮耀啟是城市大學社會科學部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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