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April 14, 2008

香港記者協會及國際記者協會研討會

指憲法內條文界定模糊
學者質疑胡佳以言入罪

2008年4月14日

【明報專訊】在奧運開幕前4個月,內地維權人士胡佳本月初被判「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罪成入獄,有熟悉內地法律的學者批評,中國申辦奧運時信誓旦旦表示會改善人權狀,但在人權問題上卻愈走愈遠,尤其有關「煽動」、「顛覆」罪及刑罰上限,在憲法內的有關條文界定模糊,質疑案件只是「以言入罪」,藉以打擊異見人士。

兩記協昨辦研討會

香港記者協會及國際記者協會昨日舉行研討會討論胡佳案,中國政法大學客座教授王友金說,胡佳案並非顛覆國家安全的嚴重罪行,但今日經條文解釋卻變成另一回事,根本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他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5條第2款所指的「煽動」、「顛覆」的定義及刑罰上限,都沒有清楚定明,中國卻利用憲法內的模糊部分對付異見分子,如果《23條》在香港訂立,今日被判刑的不止胡佳,而是香港每一個記者及作者。

對於胡佳判囚,浸會大學新聞系助理教授聶依文認為,新加坡《海峽時報》高級撰稿員程翔獲假釋不久,如今胡佳被判入獄,尤如噩夢重複,質疑中央將異見人士作為跟國際社會談判的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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